根据《欧洲专利公约》,除法律规定的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形外,所有的技术发明都可以申请获得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生效。
欧洲专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EPO)负责审查授予可以在44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 European patent )。
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欧洲专利公约》的缔约国生效。此外,根据EPO与特定几个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授予欧洲专利公约》包含十二编内容。
(九)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及数学方法;艺术作品;策划,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游戏及商业经营方案,计算机程序,信息表达等不属于《欧洲专利公约》所定义的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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