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申请转让商标需要什么条件?

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对于瑞典申请办理许可转让需要注意什么?如何准备相应的资料?我们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 转让形式

1.独占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许可方式。这种转让一般不需要支付对价,但被许可人有权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该商标。这种类型的许可主要适用于非独占许可。

2.排他许可。

3.普通许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使用该商标,由被许可人依法享有使用该商标并取得报酬的权利,但商标注册人没有对其使用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义务,只有普通义务。

二、 申请方式

1、申请人在申请商标许可转让前,应当了解转让的基本法律法规,确保在转让方和受让方同意的情况下,转让的商标不会违反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等。

2、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或协议,中需约定转让的商标名称、类型、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注册号和有效期限等。

2)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签署的商标转让申请书或注册证明。

3)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4)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办理商标变更等手续的委托书。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注意:

1)按规定填写、签字或盖章;

2)申请人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上所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一致。

三、 申请时间

1、商标许可登记的申请时间,通常为一年左右,申请人可在注册局官方网站查询相关信息。

2、许可备案登记申请的时间,一般为6-12个月左右。

3、商标许可备案登记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转让人和受让人的名称、地址、邮编;

2)商标名称和类别;

4)许可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5)合同有效期及终止期限;

6)在使用该商标中有无特殊说明及其他事项。

4、转让/许可备案登记申请必须通过商标注册局办理,必须使用由商标注册局颁发的商标转让/许可证书商标许可/转让/许可证书。未经许可备案登记的转让/许可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 审查程序

1.商标转让注册申请经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予以核准,并刊登核准公告。

2.申请核准公告后,如有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将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进行答辩。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答辩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答辩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如果经裁定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有误或者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局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该裁定不服的,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经复审裁定维持原决定的,原决定即行废止;如原决定被改变或者被撤销的,由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

五、 办理方式

1、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如果是自然人办理,则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如果是企业办理,则需提供: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如需申请注销已申请但尚未核准的注册商标,还应提供该商标原注册人名义和该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提交申请文件材料:

1)《转让/许可备案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六、 许可类型

(一)独占许可仅在商标注册人与许可人之间有效,被许可人只能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商标。

七、 转让的有效期限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都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更多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更好地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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