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3年12月3日的《商标法》。捷克工业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捷克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捷克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捷克是《TRIPS协议》《内罗毕条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同时捷克也是欧盟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欧盟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目前,捷克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捷克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图形、颜色、颜色组合、三维标志等。
在捷克没有住所或主要营业场所或真实、有效的工商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须委托该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委托书;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顺利的情况下,捷克商标注册需要1年左右;如不顺利,中途遇到驳回或异议,时间将会大大延长。
捷克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为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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