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爱沙尼亚专利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爱沙尼亚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爱沙尼亚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爱沙尼亚是《TRIPS协议》《内罗毕条约》《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也是欧盟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欧盟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目前,爱沙尼亚专利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可接受一表多类申请。爱沙尼亚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人名、字母、数字、图形、徽章、声音、颜色、立体形状等。
1.商标图样;
2.类别及具体商品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委托书;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4.恶意注册;
5.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商号权、外观设计、版权、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顺利的情况下,爱沙尼亚商标注册需要1 年左右;如不顺利,中途遇到驳回或异议,时间将会大大延长。
爱沙尼亚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2019年4月1日之前申请的有效期自注册日起算,2019年4月1日之后申请的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商标注册后,一般可根据爱沙尼亚2004年5月1日生效的《商标法》第52条及第53条的规定提出无效/撤销申请。
依据第53条提撤销的主要理由有:(1)在商业中成为该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2)引人误解,尤其是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3)无正当理由连续5年没有在注册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上实际使用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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