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鲁吉亚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9年2月4日颁布的《商标法》。专利局统一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官方语言为格鲁吉亚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格鲁吉亚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驰名商标,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格鲁吉亚是《尼斯协定》《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或“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目前,格鲁吉亚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格鲁吉亚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专有名词、字母、数字、声音、图形、三维标识等。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的格鲁吉亚语翻译件。
申请注册格鲁吉亚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将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将会被安排公告。公告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6.与在先其他权利冲突,如:外观设计、人名等。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顺利的情况下,格鲁吉亚商标注册需要14~17个月,申请人可额外付费加速审查;如不顺利,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被延长。
格鲁吉亚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注册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格鲁吉亚《商标法》下述条款提出:
1.第27条第1款:(1)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撤销。(2)商标权利人(个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无指定受赠人;商标权利人消亡。(3)若商标通过快速审查获准注册,与未通过快速审查的在先商标权利冲突将被撤销。
2.第27条第2款:(1)连续5 年不使用撤销;(2)注册商标已成为行业通用名称;(3)注册商标的使用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质量、价格、原产地及其他特征产生误认。
3.第28 条第1 款:(1)恶意注册;(2)商标权利人的商标被其代理人恶意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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