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索沃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11年9月8日生效的第04/L-026号《商标法》。
科索沃工业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阿尔巴尼亚语、塞尔维亚语。
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
科索沃是《巴黎公约》《尼斯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非《马德里协定》及《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故商标注册只可通过“单国注册”方式办理。
目前,科索沃工业产权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科索沃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等。
4.委托书。
申请注册科索沃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告——核准——发证。
3.恶意注册。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将正式注册成功。顺利的情况下,科索沃商标注册需要12个月左右;如不顺利,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时间将被延长。
科索沃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科索沃《商标法》下述条款提出:
1.第48条:1.1商标注册后连续5年未在该国实际使用的,任何人可申请撤销,不可抗力除外;1.3商标成为通用名称;1.4商标易对公众产生误导,尤其是在商品的质量及商品或服务来源方面的误导。
2.第52条:1.1违反《商标法》第5条、第6条(《商标法》第5条规定商标要素;《商标法》第6条规定禁止注册的绝对理由);1.2商标注册人不良信誉;1.3违反《商标法》第7条(《商标法》第7条规定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
平克曼全球商标检索网址:点击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