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公国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96年12月12日颁布,1997年3月31日生效的《商标保护法》。经济局统一负责管理知识产权事务,官方语言为德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列支敦士登公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对于驰名商标,也可以以“在先使用”主张商标权。
目前,列支敦士登公国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列支敦士登公国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字母、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等。
4.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德语翻译件。
申请注册列支敦士登公国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注册公告。申请递交后经济局审查员先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受理后审查员将对商标进行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审查通过后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审查不能通过的则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获证后,将安排公告。列支敦士登公国无异议程序。
顺利的情况下,列支敦士登公国商标注册需要6个月左右;如不顺利,中途遇到驳回,时间将会延长。
列支敦士登公国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12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商标注册后的无效或撤销申请,一般可根据列支敦士登公国《商标保护法》下述条款提出:
第32条:(1)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撤销;(2)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而未及时进行续展;(3)法院判决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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