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除了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这一途径外,还可根据《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由各马德里联盟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管理。
成员国
截至 2021年5月,马德里联盟共有108个缔约方。其中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有53个(注: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群岛、库拉索、圣马丁、根西岛并非独立缔约方,而是独立国家的海外属地,但仍可单独指定):阿富汗、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文莱、波内赫-圣尤斯特歇斯和萨巴群岛、巴西、博茨瓦纳、加拿大、哥伦比亚、库拉索、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英国、格鲁吉亚、根西岛、加纳、冈比亚、希腊、印度尼西亚、爱尔兰、以色列、印度、冰岛、日本、柬埔、韩国、老挝、立陶宛、马达加斯加、马拉维、墨西哥、马来西亚、挪威、新西兰、非洲知识产权组织、阿曼、菲律宾、巴基斯坦、卢旺达、瑞典、新加坡、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圣马丁、叙利亚、泰国、土库曼斯坦、突尼斯、土耳其、特立尼达和多巴哥、美国、乌兹别克斯坦、萨摩亚、赞比亚、津巴布韦。
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有55个(注:比荷卢为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3个国家):中国、阿尔巴尼亚、亚美尼亚、奥地利、阿塞拜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保加利亚、不丹、比荷卢、白俄罗斯、瑞士、古巴、塞浦路斯、捷克、德国、阿尔及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克罗地亚、匈牙利、伊朗、意大利、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朝鲜、哈萨克斯坦、列支敦士登、利比里亚、菜索托、拉脱维亚、摩洛哥、糜纳哥、噪尔金瓦、黑山、北马其顿、蒙古、奖桑比定、纳米比亚、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推亚、飲罗斯联邦、苏丹、斯洛文尼亚、斯務仪克、狠拉利昂、圣马力诺、斯威士兰、塔吉克斯坦、乌克兰、越南。
1.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我国的公民、在我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
(2)在我国有在先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即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已受理或已注册),以商标局系统数据为准。
2. 办理途径
(1) 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自行向商标局提交申请。
3. 要求
(1)申请人名义、地址和商标图样必须和基础申请/注册一致。
(2)商品/服务小于等于基础申请/注册的范围(不能超出)。
4. 所需材料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及英文书式。
(2)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
(3)代理委托书,需签字盖章原件/复印件(根据递交方式而定)。
(4)商标图样。
(5) 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 MM18 表格。
5.马德里商标申请流程
申请人/代理机构提交申请一中国商标局受理(颁发受通)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受理(颁发国际注册证明、公告)一指定国主管机关审查一公告(有些国家不再单独公告)一颁发核准保护通知。
目前,有两种方式递交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一种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上提交电子申请,另一种是在窗口递交纸本申请。顺利情况下,网上申请的马德里国际注册,自递交之日起4~6个月收到《国际注册证明》,纸本申请的,自递交之日起6~-10个月收到《国际注册证明》(《国际注册证明》表示该马德里申请已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并不代表在各指定缔约方已注册成功)。自通知日起12-18 个月各指定国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核准保护。
6.有效期
自国际注册日起 10年有效,可提前6个月续展,宽展期6个月,每次续展有效期为10年。
7.注意事项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中国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可通过商标局办理。
(2)不能同时指定以色列和叙利亚,否则叙利亚会因为以色列问题被驳回(政治、宗教问题)。
(3)基础申请/注册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的,国内提交转让/变更申请后,才能以受让人或变更后的名义/地址提交申请。
(4)依据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简化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材料和手续的通知》,自2017年8月23日起,提交马德里申请时,可不再提交如下材料:
A.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B. 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的,无须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C. 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无须再提交英文名称证明。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优缺点
优点
手续简便:仅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可指定在多个国家请求注册保护。
费用较低:如顺利注册,国际注册费用远低于分别到每个国家注册的费用。
时间预期确定:从国际通知日起,若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马德里协定》为12个月,依照《马德里议定书》为18 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大部分情况下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部分国家基于异议的驳回会晚于18个月)。
便于管理:一份申请一个国际注册号,一个到期日。后续需要进行变更、转让、续展、删减、注销的,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即可。还可以在不改变国际商标注册号(即商标数量)的情况下,利用“后期指定”的方式扩大地域保护范围。
缺点
注册国家的局限性:马德里联盟成员国虽然已扩展至108个,但南美、中东等地区的部分国家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要求以国内申请中/注册为基础,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中/注册为基础,并且指定保护商品/服务不能超过国内基础的范围。
没有统一的注册证书:国际局形式审查通过后颁发国际注册证(也称国际注料证明》;但此阶段商标还未经过各指定保护国主管局审查授权,故不能等同于通常所说的注册证,效力仅相当于“受理通知”;同时由于其版面设计简单、无官方鲜章,且随着WIIPO电子文档的普及,往往很容易引起申请人误以为其不是官方正式文件。
审查标准多样性导致驳回:由于马德里申请需要国内申请/注册基础,申请人基于国内已受理或注册的商标进行国际申请后,由于各指定保护国审查标准的多样性易导致驳回,如:各国商品描述要求不一致问题,商标描述要求不一致问题(主要是包含汉字的商标),近似判断标准不一致问题等。
注册权利的不稳定性:由于国际注册要求以国内申请/注册为基础,5年后才能与原属国的注册脱钩,因此一旦原属国的注册在5年内被撤销,国际注册也随之被撤销,这一情况又被称之为“中心打击原则”;但从实践经验来看,因为“中心打击”原则失效的国际注册比例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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