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纳哥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1983年6月10日第1058号法《商标法》。摩纳哥专利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法语;摩纳哥仅次于梵蒂冈,是世界第二小的国家。摩纳哥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最好依法登记注册。
摩纳哥是《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尼斯协定》《商标法条约》《维也纳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协》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商标注册可通过“单国注册”或“ 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目前,摩纳哥专利局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摩纳哥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字母、数字、图形、标语、颜色、颜色组合、立体形状等。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
申请注册摩纳哥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审查——核准发证。申请递交后1周左右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以及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将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则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
顺利的情况下,摩纳哥商标注册需要5个月左右;如不顺利,遇到驳回,时间将会大大延长。
摩纳哥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11.有违公序良俗。
商标无效或撤销申请需在商标申请后5年内向法院提出,恶意注册则不受此时间限制。
由于在摩纳哥注册商标被视为“使用中”,不使用撤销在摩纳哥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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