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现行商标法规主要基于2010年6月10日修订的《蒙古国商标和地理标志法》。蒙古国知识产权局统一负责管理商标事务,官方语言为蒙古语。商标专用权需要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注册不是强制性的,但为了保护商标或进行续展,就必须依法登记注册。蒙古国商标注册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蒙古国是《巴黎公约》《尼斯协定》《内罗毕条约》和《新加坡条约》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缔约国,是《马德里议定书》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故商标注册既可以通过“单国注册”方式办理,也可以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方式办理。
目前,蒙古国采用尼斯分类第11版的商品和服务描述,接受一表多类申请。蒙古国可注册为商标的要素有:文字、名称、图形、三维标识、颜色组合等。
若申请人不在蒙古国居住,须委托本国专门的代理人办理。商标申请所需的基本材料为:
1.商标图样;
2.具体商品/服务项目;
3.申请人名义及地址;
4.委托书;
5.若声明优先权的,需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及对应翻译件。
申请注册蒙古国商标的主要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申请递交后1~2周受理。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注禁用条款和是否与在先商标形成冲突的审查。审查不能通过的将会下发驳回通知书并要求申请人在驳回通知书载明的时限内予以答复,实质审查通过的,即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获证后,将安排注册公告,公告日起1年内任何利益相关人或在先权利人均 可提出异议,提异议的理由主要有:
1.与在先商标冲突,如:拥有在先的注册商标;
2.商标缺乏显著性;
3.商标具有不良影响;
顺利的情况下,蒙古国商标注册需要8~12个月;如不顺利,中途遇到异议或驳回, 时间将会延长,可能耗时2年以上。
蒙古国商标注册后10年有效,有效期自申请日起算;到期日前6个月内可以办理续展,宽展期6个月;续展有效期10年。
与大多数国家不同,蒙古国并未对商标注册成功后的实际使用做出要求,因此,无法以“不使用”为由提出撤销。若遇侵权,权利人可通过“恶意抢注”或《巴黎公 约》第 6 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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